当前位置:中国财税咨询中心防伪税控税控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12 18:07:51

发[2005]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配合控收款机的推广和使用,切实减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购置控收款机的负担,规范定期定额户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工作,现将定期定额户购置和使用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办法(试行)〉的通知》(发[1997]43号)所确定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购置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应纳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定期定额户购置控收款机所支付增值的抵扣问题以及可享受抵扣优惠控收款机的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控收款机有关政策的通知》([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比对期限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收征收管理,对安装使用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应逐月比对其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的定额,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征。为准确落实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规定,方便广大纳人,对按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并使用控收款机的定期定额户,其控收款机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的比对可不按月进行,但最长3个月应比对一次。具体比对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关于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比对结果的处理

    对实行多月比对一次的定期定额户,其比对期内各月控收款机记录数据高于核定定额的差额,统一计入比对期内最后一个月计算补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精彩推荐[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