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4、经许可后的纳税人不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许可条件的,由做出许可的税务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程序
依照行政许可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五)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许可期限
长期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6-01
